一筆賠償款,兩次賠付?法院調解化解“移花接木式”索賠糾紛
2025-12-16 11:00:15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劉建軍 | 作者: | 點擊量:5962
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劉沁靈
2024年9月18日,王某祥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清理廢料時因料斗堵塞被掩埋致死,某科技有限公司為王某祥投保了團體意外險,死者家屬王某井、王某賣為快速獲得賠償金與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《協議書》,約定由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屬40萬元賠償款,同時還簽訂了《保險金權益轉讓協議》,約定將保險理賠金權益轉讓給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,后某科技有限公司依約向死者家屬王某井、王某賣支付了40萬元賠償款,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,保險公司履行了60萬元賠付義務。原告王某井、王某賣認為權益受侵,訴至法院。
庭審中,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表示雙方在政府主持下達成一攬子方案,被告賠償40萬元并獲保險金權益轉讓,取得保險金合法。
本案承辦法官及時與雙方開展溝通,發現雙方均有化解糾紛的誠意,通過“背靠背”調解方式分別與雙方進行多輪溝通,充分釋明法律規定及利弊,引導雙方換位思考,經過耐心細致的調解,雙方最終達成共識,實現了涉企糾紛的盡早、盡小、實質性化解。
本案中,原告是否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是雙方爭議的核心矛盾。承辦法官在確認雙方均有化解意愿后,采用背靠背方式開展多輪協商:一方面向原告闡釋《民法典》關于誠實信用及違約責任的規定,明確其違約行為的法律后果及對企業信譽的影響;另一方面引導被告理性看待糾紛拖延對經營效率、成本的不利影響,推動雙方換位思考。最終促使雙方消除分歧達成和解,實現涉企糾紛早處置、低影響與實質化解。
嘉禾法院通過此次調解,緊扣“不誠信”核心矛盾,深化司法保障職能,創新糾紛化解機制,不僅有效保護了企業合法利益,更通過司法實踐強化了誠實信用的市場導向,助力營造穩定、公平、透明、可預期的營商環境,促進市場經濟秩序規范有序。
責編:劉建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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